偷兰遮非篇是聚

2025-05-21 10:56

行宗记释云:“明通因难中,问答可知。‘若尔,与前古师所立何异?’答:‘古师篇局戒本文相,聚中不通究竟。今师不尔,以名摄罪。篇中吉罗,通收作说果头之罪。聚分作说,各含因果,非独摄因。故与昔异。所言方便入聚者,谓此聚中,通摄方便;非谓纯取方便一色。’反难中,兰吉俱杂,吉得入篇,兰亦应尔。答文为二,初正答。以兰果罪,自分三品,当局名均,相收还杂;前后如上。吉罗究竟,体无轻重,故知不杂;定在末篇,故非前后。言同堕者,堕有三忏,大众、小众、一人对首;对兰亦尔。但兰分三体,互忏不成;堕唯一品,随界三别,故为异耳。如下,引证。逆兰灭摈,余通三悔,故知体杂。下文指广可解。”(戒疏记卷四·八·二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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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衣正从
沙弥同受请
略教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