沙弥等三小众杀戒在初之义

2025-05-21 01:45

亦名:三小众杀戒在初之义

行宗记释云:“初释,上句,明同俗,五、十两戒,并具戒方便故;下明异僧,才沾有愿,故云少分。次释,以沙弥七岁驱乌,十四应法,年在童稚,故淫未发,痴騃无知,故多好杀;翻名息慈,亦由于此。三中,心志蒙昧,故云未通。例同轻罪,故非极制。”(戒疏记卷五·三二·九)

上一篇:沙弥法 下一篇:沙弥罪相开遮

微信分享

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

微信分享二维码

留言点评

点赞推荐

不足数五分一人
食家屏坐戒犯缘
覆屋过限戒缘起
与女人同行戒犯缘
沙弥等三小众杀戒在初之义
病比丘便器安置
毁毗尼戒犯缘
尼受戒法
戒律东土初传
妄语翻名审定
周罗发
僧制非法
作犯
不见举羯磨
食家屏坐戒制意
覆屋过限戒犯缘
与外道食戒开缘
沙弥法
病人临终为唱读善行令正念
毁毗尼戒犯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