沙弥等三小众杀戒在初之义

2025-05-21 01:45

亦名:三小众杀戒在初之义

行宗记释云:“初释,上句,明同俗,五、十两戒,并具戒方便故;下明异僧,才沾有愿,故云少分。次释,以沙弥七岁驱乌,十四应法,年在童稚,故淫未发,痴騃无知,故多好杀;翻名息慈,亦由于此。三中,心志蒙昧,故云未通。例同轻罪,故非极制。”(戒疏记卷五·三二·九)

上一篇:沙弥法 下一篇:沙弥罪相开遮

微信分享

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

微信分享二维码

留言点评

点赞推荐

摄僧自然界
比丘着用离俗法
上座
羯磨不得师心
曼石
钵器制意
突吉罗罪误心犯相
僧寺不得畜猫狗
钵色如非
衣说净法
四药二受防二十一罪
顾视白衣舍戒释名
安居受日五缘
溢钵受食戒缘起
涅槃僧带系
戒羸
具戒境量
掉臂行白衣舍戒缘起
说戒是极教所遗摄僧根本
差说粗罪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