亡物对首分法

2025-05-21 11:06

亦名:亡人物对首分法、亡僧物对首分法、亡五众物对首分法、对首分亡人物法、三人以下分亡人物法、分亡僧物对首法

行事钞·二衣总别篇:“明对首法。毗尼母云,四人共住一人死,三人应展转分。应二人口和,以衣赏看病者。余物三人彼此相语云:‘二大德忆念,此物应属我等。’余二人亦如是。三说。若三人中一人死,先取衣钵直付;余物二人展转如上法。四分文中,直明彼此三语受共分。文词如论说也。”  资持记释云:“对首有二,初三人法。彼此相语,故云展转;二人口和,但除诸字。次二人法。不出词句,应云:‘大德,此亡比丘衣钵坐具等物,与大德看病赏劳。’”(事钞记卷三二·四二·七)

随机羯磨·诸分衣法篇:“众多人分法。毗尼母云,四人共住一人死,应展转分。舍衣已,赏劳法,但二人口和付言:‘大德忆念,我等持是亡比丘某甲衣钵坐具、针筒、盛衣、贮器,与某甲看病比丘。’三说已。其轻物者,准本律云,应彼此三语受共分,应言:‘二大德忆念,此亡比丘某甲衣物,应属我等。’三说。余人亦尔。若有二人,亦须准上;其赏劳直付。三语虽了,分物未入手,客来须与分。”(随机羯磨卷下·二二·一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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