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持制听事法

2025-05-21 11:05

亦名:制听事法

子题:制教事法、可学事、可学法、听门事法

戒本疏·持犯方轨:“次对作持。亦就制听,以明持相。(一,依古出法)(一、制教)先将作持,对制教中,明制作者,位通事法。言可学者,并制修学。谓衣钵行护也,谓一切教行也。并托事法,进用修成,而无违犯,名为作持;不敢违越,又是止持。……(二、听教)就听门中亦对法事。谓长财房舍,谓处分说净。亦有听作听止,如前所言。(二,明今难破)(一、引古解)如昔解云,作持门中事法,唯可学,无不可学者,非此所明。以非进修,圣不制学。不同止持,通不可学,以唯离过,故得明也。(二、示今义)(一、引文立理)今解不然。不可学迷,非学能了。乃至四果犹有事迷,何况下凡,而能通辨?故于事法,无问止作,皆有迷忘,而非罪摄。何以明之?如律,长财开忘不染,房舍指授,亦开想疑。既不结正,明知不犯。(二、释通疑妨)问:‘若不结犯,何以律文结偷兰耶?’答:‘忘非偷兰,此结想疑方便耳。前心欲作过量不处分房,后心转想,谓是应量处分之房。想差前因,不至后果,故结偷兰。可不解也。’(三、显今异昔)若依此明,与昔持犯,通塞全异。诸有读者,任情两取。”(戒疏记卷四·四六·一五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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