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药二受通余人

2025-05-21 10:52

亦名:二受通余人、手受口受一人受已通余人、手受通余人、口受通余人

行事钞·四药受净篇:“二受通塞。手受防盗,一人受已,通及余人。口法亦尔。若据对病题名,实亦不通。莫非以其口法加他二通之药药味通,手受通;故舍前人,受法不失。何以知之?四分云,第七日药与诸比丘食之。余如义钞及[戒]疏说。”(事钞记卷三四·三四·一九)

戒本疏·三十舍堕法:“药味是通,口(手)法亦通。以其口法加二通药;舍与前人,不失口法。故律文,药至七日与诸比丘。若不合者,佛不应劝。僧祇律中亦同其意。”行宗记释云:“今解中,初立义。药味通者,人皆可啖故。合云手法亦通,则与下文相贯;谓虽称名加法,而本具二通,故听他服;事钞释二通云,一、药味通,二、手受通;可验字误,不复疑矣。故下,引证。律文,即下舍法;至第七日,药舍与余比丘服用,岂非通也?佛教令舍,即是劝也。僧祇同者,彼云比丘有第七日石蜜,语比丘言欲饮不?答言欲饮。是比丘得石蜜不作净而受,此又明证。”(戒疏记卷一二·四九·一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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