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具戒法立和尚有无

2025-05-21 10:50

亦名:羯磨受具须立和尚

羯磨疏·诸戒受法篇:“立和尚者,三语已前,未论相摄。因过须师,方制和尚。故羯磨兴者,意存师资道成,彼此兼济,文中两摄也。”济缘记释云:“立和尚,初明余受不立。因下,次明羯磨须立。因过等者,律云弟子无师教授故,造作非法,佛言当立和尚。意存师资者,羯磨缘中一一牒故。文中两摄,律云,和尚看弟子,当如儿意;弟子看和尚,当如父想。展转相敬重,相瞻视,正法便得久住等。”(业疏记卷一二·三八·一六)(请参阅附录二‘僧尼十种受法料简图’一○○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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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学迷与不学无知
非法非毗尼羯磨
遗落食戒缘起
行事钞用诸部文意
自恣不得在未具戒人前说
毗尼有四义余经所无
畜田宅园林开制
破经不得烧毁
安居对首法
广教总分三分
大盗戒盗佛物结罪
受必护持事须戒律
别众对足数料简
亡物约教处判轻重
不可学迷唯事开忘
非法别众羯磨
遮贼法
行事钞沙弥别行篇第二十八
自恣三法词句不同
毗尼有五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