夺比丘衣戒犯缘

2025-05-21 10:40

亦名:夺衣戒犯缘

戒本疏·三十舍堕法:“成犯五缘;初是比丘。简下四众,本非伴类,假夺但吉。‘若尔,轻者,不应随摈,同僧犯堕?’答:‘僧法不殊,同违故也。’二、本规同行。三、不定与,决定取,生诤故犯。义加四句:初如向列;二、不定与,不定取,夺但犯吉;三、决定与,不定取;四、二俱决定,与取。若夺此二,则犯重罪。由初决舍,属他已定。故文云施已还取,是重摄也。四、自夺使人。祇中,自与使夺,四句皆堕。衣谓三衣,若夺减量衣等,但犯吉罗。五、得衣属己。僧祇四句,初合与别夺者,一时与三衣,后随衣夺,犯三提罪,余句准知。”(戒疏记卷一二·三○·一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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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学无知二罪对明
犍槌十二时
着新衣戒犯缘
别众食戒缘起
四药俱须以水滴净
差比丘论法白
灭摈
着新衣戒制意
羯磨不得执文
受尼赞食戒制意
使非亲尼浣故衣戒犯相
上树过人戒开缘
摄僧说戒堂结法并解
戒相
生像金银
愿行感戒
灭摈羯磨
五戒不受三归不得戒
三衣舍诸恶意
四药六味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