恐举先言戒犯缘

2025-05-21 10:36

亦名:不摄耳听法戒犯缘

子题:受具已应诵二部毗尼、五众戒

戒本疏·九十单提法:“论犯四缘:一、是广诵戒时,二、在众中,三、不作听意,四、说过便言我今始闻。便犯。”行宗记释云:“犯缘中,必约广诵、在众、不听、说过发言,方成犯耳。”(戒疏记卷一五·六○·七)

行事钞·随戒释相篇:“(一、列缘)四缘:一、是广诵戒时;二、在众中;三、作不听之意;四、说过五篇,即言我始闻。结犯。(二、释第三)祇云,随中间一一戒不听,吉;一切不听,堕。受具已应诵二部毗尼;不能者,诵一部;又不能,当诵五众戒即五篇也;四三二众,如初句;不能诵二众,当诵一众及偈。若布萨时,广诵五众,乃至三二。无者乃诵一众及偈。余比丘不得坐禅作余业,应专心听。”

资持记释云:“释中,僧祇初明结犯。彼律但据不听判犯轻重,不必如缘待言方结。疏云,若曾闻戒,即是久知,而言始知,结妄语提;若无知解,但有不摄罪。受下,次明制学。二部一部,并约广律。又下,即是戒本。如初句者,文中略牒三篇;应准上云,又不能,当诵四众戒等及偈,即诸恶莫作等。若下,三明制说,初制能说。余下,制听众。余业谓诵经等;戒是行本,摄修之要,故须正制,不许余事。”(事钞记卷二五·一二·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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