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居受日约四位总简

2025-05-21 10:24

亦名:受日约四位总简

子题:七日法者别人所持、羯磨受日唯僧所作、七日法两界通成、羯磨受日须作法界

羯磨疏·诸众安居篇:“且总简约四种不同。一、对人,二、约界,三、前后,四、相摄。初中,日法者别人所持羯磨众法僧所作。互秉不成。……二、对界者,七日既是别人,[自然、作法]两界通成羯磨须作法界也。三、先后者,(一、昔义)昔人云,先受七日,后便十五日,以文云受过七日法等。(二、今解)今解不然。本未有缘,何得妄受?随事有无前后皆得。文列过七日者,立法限约,岂有事也?此羯磨法,是过七日缘耳,非谓曾用今受月也。四、相摄者,谓先受七日,更受一月,摄而通用。(一、他解)有人言,前受七日,用竟不论;若受未用,即羯磨受,摄前对首,入在众法,以法强故。若前羯磨受日,用尽方得更受七日法也。以一身中无二法现。故文云,不及即日还,受七日也;又不及七日还,用羯磨法。然今七日未尽,何得以羯磨受?明知相摄。(二、今义)今解云,不无此理也。但本是一缘,不得有长短二法,可如前判。今前后别缘,各依受日,前法被事,事未是息,何得失法?如为患事,须服酥油,两缘未差,口法随在。律列三品,受法不同,并约众缘,不可受用;故不及即日,例用七收。明知以法收缘,依缘法则随有也。”(业疏记卷二○·二五·一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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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事钞诸杂要行篇第二十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