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法受已经宿往僧中得罪

2025-05-21 01:48

亦名:尼受本法已经宿往僧中得罪

济缘记释云:“转难中,法既不失,为重受本法为不须耶?答中,初约两通答,谓再受、不受,二皆得也。虽下,次约重受答。以违制教,得否不决,故云涉疑。言舍受如法,谓对首作法,舍前本法,重新更受。下举疑例,如律治故伽蓝,不知净地所在;又先结大界,后结戒场;又大界结不如法,标相漠落,并令解已重结是也。”(业疏记卷一七·四五·一)

上一篇:本法受前八缘 下一篇:本法尼名体

微信分享

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

微信分享二维码

留言点评

点赞推荐

行事钞对事约教判处意
背请戒犯缘
欲和先后
破僧时处
安居受日十八缘
年有三时月分黑白
三衣互着
出家简老少
亡物同活共财法
过限药请戒缘起
行事钞安居策修篇第十一
背请戒料简前后
欲之释名
破僧明报分别
年三月六持斋
三衣不定量
出家简根具
亡物十种分法
非时入聚落戒缘起
过限药请戒索轻过限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