亡物同活共财法

2025-05-21 11:06

亦名:亡人物同活共财法、亡僧物同活共财法、亡五众物同活共财法、同活共财法

子题:别活反道、共活、别活返道

行事钞·二衣总别篇:“同活共财不同。(一、不共同活)若师本意正与弟子衣食,不共同活。已与者得;未与者,师亡已后,悉皆入僧。实非同生,假冒取僧物者,犯重。(二、决心同活)若师本契,所有财物,决心同分,看如儿想,终无分隔。此若互死,任情多少,随身服用,一切入僧。(三、各分同活)若师徒共契,财物共有,各别当分。且在一处,别活反道,悉共半分,是名共活。若分其物,准俗制道。已着之衣服,已用之器物,各属随身,并未须分。余有长财,依式分半。(四、不同妄取)若不同活,又非共财,妄言取分,能所俱犯。重则犯重,轻则偷兰。善生经中,亦有两断,并据轻物。”  资持记释云:“同活中,初科,易解。同生,生亦活也。假冒,谓虚诳也。二中,初叙本契。此下,示分法。任情多少,谓余财也。随身服用,即亡者物也。三中,初立契。活返道,谓本立要,预约后事。若下,分法。言准俗者,俗法尔故。已用服器未须分者,各属定故。言依式者,即准俗法。四中,云能所。能即众主辄断,所谓妄取物者。下指善生两断,即夷兰也。上约重轻二物,经中唯就轻物,但望羯磨前后分之。”(事钞记卷三二·五·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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