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法受已经宿往僧中得罪

2025-05-21 01:48

亦名:尼受本法已经宿往僧中得罪

济缘记释云:“转难中,法既不失,为重受本法为不须耶?答中,初约两通答,谓再受、不受,二皆得也。虽下,次约重受答。以违制教,得否不决,故云涉疑。言舍受如法,谓对首作法,舍前本法,重新更受。下举疑例,如律治故伽蓝,不知净地所在;又先结大界,后结戒场;又大界结不如法,标相漠落,并令解已重结是也。”(业疏记卷一七·四五·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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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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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合有三种
僧寺不得畜女净人
作骨牙角针筒戒犯缘
不足数别住
食家强坐戒犯缘
覆钵法
与尼同乘舟戒犯缘
沙弥自恣法
毁毗尼戒杂碎戒
尼四依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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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合
僧宝通佛宝法宝
作骨牙角针筒戒制意
不足数僧祇九人
食家强坐戒制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