檀越施僧得施分法

2026-04-21 18:32

亦名:僧得施分法、分僧物法、十方现前物分法

子题:僧得施

羯磨疏·集法缘成篇:“分僧物者,既僧得施,不私专己。先以法告,后依法分。”济缘记释云:“僧得施,即十方现前物。”(业疏记卷三·一八·一四)

上一篇:檀越施二部现前得施法 下一篇:檀越施时僧得施可给难事破夏人

微信分享

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

微信分享二维码

留言点评

点赞推荐

淫欲即是道
和合有三种
僧寺不得畜女净人
作骨牙角针筒戒犯缘
不足数别住
食家强坐戒犯缘
覆钵法
与尼同乘舟戒犯缘
沙弥自恣法
毁毗尼戒杂碎戒
尼四依法
戒德高胜
和合
僧宝通佛宝法宝
作骨牙角针筒戒制意
不足数僧祇九人
食家强坐戒制意
沙弥罗[目*候]为初
病比丘临终闻磬生善
毁毗尼戒开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