檀越施时现前得施法

2025-05-21 01:47

亦名:时现前得施法

子题:时定、处定、人定、法定、夏食

行事钞·二衣总别篇:“(一、出体示法)初时现前者,施主将衣物至安居处,数安居人多少,各分衣物是也。不须羯磨,直尔分之。四种定故。一、时定,同是七月十六日,若夏未满,受衣得罪。二、处定,同此界内前安居人。三、人定,非外界者,现前同住。四、法定,皆直数人相参堕筹分。(二、引文显相)四分,不得异处安居,异处受衣。乃至安居未竟,亦不得乞衣受衣。又云,僧得安居衣。破为二部,令数人多少分。又云,以三衣施佛,诸比丘人与两端[叠*毛],为安居故。若留夏食而分者,佛言,食随施主意,不应分。”资持记释云:“时现前中,初示名相。安居是时,数人即现前。不下,明分法。……夏食,谓所余斋粮。衣有别属,食味是通;故分不分异也。”(事钞记卷三一·三六·一)

随机羯磨·诸分衣法篇:“时现前得施法。时有比丘在异处结夏安居已,复于异处住,不知何处取物分,佛言,听住日多处取;若二处俱等,听各取半。若大得可分,应随数人分,或堕筹分。乃至一人直尔摄取,不作心念法。”(随机羯磨卷下·一八·八)

羯磨疏·诸分衣法篇:“时现前法中,以安居故,为福故施;随其劳限,各取分也。”济缘记释云:“安居施者,即是时也;随劳限者,谓现前也。”(业疏记卷二一·三二·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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