沙弥等三小众杀戒在初之义

2025-05-21 01:45

亦名:三小众杀戒在初之义

行宗记释云:“初释,上句,明同俗,五、十两戒,并具戒方便故;下明异僧,才沾有愿,故云少分。次释,以沙弥七岁驱乌,十四应法,年在童稚,故淫未发,痴騃无知,故多好杀;翻名息慈,亦由于此。三中,心志蒙昧,故云未通。例同轻罪,故非极制。”(戒疏记卷五·三二·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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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未受具同诵戒开缘
余语触恼法
十种非威仪不应礼
毗尼有四义余经所无
十八法
说戒默妄对问缘得罪多少
足食
摄僧大界戒场界立量同异
非时入聚落戒犯缘
挑钵中食戒释名
时药
食前后至他家戒释名
僧次非法
比丘呼召应异俗
破僧假佛分别
王大价衣
大淫戒结犯不待出精
摄食界结竟不犯内煮
足食戒开缘
嫌视比座戒释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