沙弥等三小众杀戒在初之义

2025-05-21 01:45

亦名:三小众杀戒在初之义

行宗记释云:“初释,上句,明同俗,五、十两戒,并具戒方便故;下明异僧,才沾有愿,故云少分。次释,以沙弥七岁驱乌,十四应法,年在童稚,故淫未发,痴騃无知,故多好杀;翻名息慈,亦由于此。三中,心志蒙昧,故云未通。例同轻罪,故非极制。”(戒疏记卷五·三二·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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亡物分法
非时入聚落应嘱授
过限急索衣戒开缘
请处
听门众器
欲之与欲制意
理忏灭业
破僧就方分别
三举人行处
受具戒竟记其时节
出家女处
亡物具德赏劳
非时入聚落嘱授法
说粗罪戒开缘
欲之与欲六缘
理忏属利根
破僧就数分别
三举人求解
受具戒竟为说四夷
出家受十戒须二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