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与欲戒犯缘

2025-05-21 16:30

戒本疏·九十单提法:“论犯五缘:一、是如法僧事,二、知如法, 三、不与欲, 四、辄起去,五、双足出门。犯。”(戒疏记卷一五·六八·一)

行事钞·随戒释相篇:“(释第三缘)五分,有事与欲去。不与欲应三羯磨(单白、白二、白四),屋下随出,一一提;露地去僧一寻,提。若不羯磨,私房断事,一一吉罗。僧祇,若僧集说法毗尼,有缘不讫座,不白去者越。若大小便须臾还,不废僧事,不犯;若疑来晚,应白与欲。乃至听他人读诵受经,皆须白之。中间止,作余语者,无犯。”(事钞记卷二五·一三·一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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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学迷与不学无知
非法非毗尼羯磨
遗落食戒缘起
行事钞用诸部文意
自恣不得在未具戒人前说
毗尼有四义余经所无
畜田宅园林开制
破经不得烧毁
安居对首法
广教总分三分
大盗戒盗佛物结罪
受必护持事须戒律
别众对足数料简
亡物约教处判轻重
不可学迷唯事开忘
非法别众羯磨
遮贼法
行事钞沙弥别行篇第二十八
自恣三法词句不同
毗尼有五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