亡物在白衣家分法

2025-05-21 11:06

亦名:亡人物在白衣家分法、亡僧物在白衣家分法、亡五众物在白衣家分法、分白衣家僧物法、白衣家亡僧物分法

行事钞·二衣总别篇:“(一、先至)四分,若比丘在无住处,白衣家死,彼有信心檀越,应掌录此物,若有五众先来者应与;若无来者,应送与近处僧伽蓝僧。(二、互至)准此文者,若比丘共尼同至,随所同众死,各自取之。不得共分此物。当部亦不须加法,直尔摄取。不同共住,闲豫加法也。重物如上量之,随情远近。(三、取法)若至白衣家,知有亡物,必须捉执作属己意,方成;虽见,不得。纵捉入手,而俗人自摄入己,此则属俗已定,盗僧成就;亦不得反夺。当劝示之与僧,令无业道。僧得作俗人物受。”  资持记释云:“次科,前明本众各取,不同得施二部共分。当下,次明当部不行羯磨。重物随远近者,近有伽蓝,则摄入常住;无则随彼五众摄归本寺。”(事钞记卷三二·四四·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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