亡物处判法

2025-05-21 11:06

亦名:亡人物处判法、亡僧物处判法、亡五众物处判法、处判亡物法

行事钞·二衣总别篇:“众中持律上座即处判之。先问僧中谁知亡者负三宝别人物,又谁知三宝别人负亡者物,一一捡问,有者如上处分。次明嘱授杂相。同活共财二别,并准上断已。次定轻重讫,如上分之。重者一处,依名抄记;轻物一处,依名抄之。并问看病者,不将亡者轻重财物送丧不?有者,索替入法已,三唱和还;若无者,先当作赏劳法。”  资持记释云:“判物中有三,先问有三:一、问负债,二、问嘱授,三、问同活。应令一人答其有无。次判轻重,如上分者,即应对僧逐物提示重轻之意,然后各着一处。三索送丧物。三唱还者,应先告僧若干件数津送亡者,此是看病者物,将替入法,应须还彼,唱云:‘大德僧听。僧今持此衣还某甲比丘。’三说。若无,谓不将亡物送丧也。”(事钞记卷三二·三五·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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