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具戒年限

2025-05-21 10:50

子题:年二十方堪受具、十种苦事

行事钞·受戒缘集篇:“律云,年二十者,方堪受具。谓能忍寒、热、饥、渴、风、雨、蚊虻毒虫,能忍恶言苦事,能持戒,能一食等。僧祇云,若过二十,减七十;无所堪能,不应与受具。”资持记释云:“律文,初以年简能。谓下,列示所能。即十种苦事。寒下六字为六,蚊虻毒虫为七,恶言苦事为八,持戒为九,一食为十。僧祇中,年虽应法,不堪亦简。故知出家专存修业,岂不思之。”(事钞记卷九·八·四)

行事钞·随戒释相篇:“(一、引示)多论)多云,六十已去,不得受大戒;设师僧强授,亦不得。以不任堪苦行道,心智钝弱,听为沙弥。七岁已下,亦不许度。未满二十不得受者,以其轻躁为寒苦所恼;若受大戒,人多诃责,若是沙弥,人则不诃。(二、僧祇)僧祇,若减七十,不堪造事,卧起须人,是则不许;过七十,减七岁,不应与出家等。广如上下二卷(受戒篇、沙弥篇)。(二、会通)律论言有牟(矛)盾二情,两通无损。”资持记释云:“通会中,二情即两部各计。论约六十已上堪苦,则如律不遮;律据七十已还不堪,则同论亦制。故云两通无损。牟合作矛。”(事钞记卷二五·一·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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