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杀戒开缘

2025-05-21 10:44

亦名:杀人戒开缘

子题:赎刑

含注戒本·四波罗夷法:“不犯者,掷刀杖瓦石,误着而死,若营事作房,误堕木石而死;若扶将病人,入房往反,一切无害心而死者是。”(含注戒本卷上·七·九)

戒本疏·四波罗夷法:“就不犯中,文相极显。所以不犯者,如文云,一切无害也。”  行宗记释云:“释不犯文,略示大意。就注分二:初掷物、营事,并是误触,然此误者,由于他事,全无害心,不同前明错误之误,学者知之;二、扶往返,即是无心。”(戒疏记卷七·三八·一五)

行事钞·随戒释相篇:“不犯中,律云,若掷刀杖瓦石材木,误着彼身而死;及扶抱病人而死,或以药食,及以来往出入而死者,一切无害心,不犯。故俗律云,过失杀人者,以赎论。谓目所不见,心所不意,共举重物,乘高履危之类。”  资持记释云:“不犯中,初引本律,有二:前开误失;及下,次开看病。以药食者,因与而死也。往来出入者,注戒云,扶将病人,入房往反,此释滥上扶抱,但上约卧起,下据往还耳;或可约看病者,出入阙事释之。上引伽论,皆结兰者,若无害心,不合有犯,若有害心,结犯复轻,进退难定;今以义求,但看病者,心有强弱,若怀慈济,因而致死,如律所开,泛尔为之,不顾得失,失治死者,由本无心,故不结重,近于杀业,缘阙故兰,思之。一切无害者,上文略举,此句通收,但约无心,不唯此二。故下,次引俗例。不意而死,谓之过失;以物赎罪,谓之赎刑。注中,上二句,示过误之相;下二句,明因事而死。举重者,有所倾压也。乘高履危,役使于人也;乘,登也。”(事钞记卷一八·三○·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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