七聚义

2025-05-21 10:43

子题:七聚通本因、五篇唯果罪

戒本疏·七聚重轻:“今解云,古人以戒本罪相,文籍所收,云聚一处。今不存此,以名义收。但有罪相轻重不同,或七或五,统以收之。随名束罪,用通篇聚。若以名聚,则止如文。夏不依人犯堕罪者,非戒本收,应不篇摄。乃至众学如法治处,其相无限。故不同昔。今但名收,无罪不尽,义可解也。”  行宗记释云:“今解为二。初出古意。今下,次申正解,又三。初立义。名义收者,如举吉名,则总摄尘沙无边轻罪,余皆例之。或七或五者,言七[聚]通本因,言五[篇]唯果罪。篇聚二名,任称无在。若作此解,通达无碍。与彼昔义,条然天别。若下,质非。上二句牒非。夏下,引难。特引戒本不摄之戒,难彼局文,理不可立。故下,结示。”(戒疏记卷四·二·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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