捉宝戒犯缘

2025-05-21 10:27

戒本疏·九十单提法:“论犯四缘:一、是宝物,二、非塔寺庄具,三、非余缘,四、捉。便犯。”(戒疏记卷一五·七六·一一)

行事钞·随戒释相篇:“具五缘:一、重宝通自他,二、及庄饰具,三、非住处及宿处,四、无心盗取拟还主,五、捉。便犯。”资持记释云:“此戒犯相有二。若但捉宝,唯有三缘,初二及五;若于聚落,拾他遗宝,方具五缘。若拾遗衣,但应得吉,伽蓝宿处,有宝无宝,一切开拾。如下引明。三、非住处,即非伽蓝;及宿处者,谓非俗舍。”(事钞记卷二五·一九·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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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有十过
行事钞诸杂要行篇第二十七
自恣因诤事增法
水中大小便涕唾戒开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