无主不处分过量房戒犯相

2026-04-21 07:18

亦名:无主房戒犯相

含注戒本·十三僧残法:“若彼作房,于妨难二处者,二突吉罗。不处分,过量,二僧残。互相有无者,随其所犯。若使他作,成犯亦尔。为他作成者,二偷兰,二吉罗。若以绳絣地作,受教者,过量作者,犯残。不还报,又不问彼,并犯吉罗。比丘尼偷兰。”(含注戒本卷上·一二·七)

上一篇:无主不处分过量房戒指授是非 下一篇:无主不处分过量房戒犯缘

微信分享

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

微信分享二维码

留言点评

点赞推荐

欲之与欲制意
理忏灭业
破僧就方分别
三举人行处
受具戒竟记其时节
出家女处
亡物具德赏劳
非时入聚落嘱授法
说粗罪戒开缘
欲之与欲六缘
理忏属利根
破僧就数分别
摄僧大界须相小界无相
三举人求解
受具戒竟为说四夷
出家受十戒须二师
亡物入僧制意
过限急索衣戒语默分齐
说粗罪戒缘起
听门众具中洗足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