檀越施与下众法

2025-05-21 01:47

亦名:时非时施衣与下众法、沙弥受檀越施衣法

子题:安居时衣得与沙弥、僧得施物净人皆受其分

行事钞·二衣总别篇:“(一、时僧得与下众)僧祇云,若安居时衣沙弥持戒能作净,比丘意,随意。……(二、非时现前例通下众)十诵,若时非时僧施,乃至亡人衣,一切布施物。沙弥若立若坐,檀越次第自布施多少,属沙弥。若檀越不分别,分作四分,三分与比丘,第四分与下三众。五分,一比丘分与三沙弥,亦同。僧祇,若沙弥得意者,等与若半等。准此诸部,二种现前等与,二种僧得随僧和合与。四分、五分,但是僧得施下至净人皆受其分。如下亡人物中分之。”

资持记释云:“随意与者,或等或分也。……次科,初明与三众法。本出二种僧得,今欲例同二种现前,故此引之。初明檀越自分。若檀越下,次明比丘为分。后引二律会同。可解。然诸文通泛,故注以决之。四下,后分净人。注指如后。”(事钞记卷三一·三七·一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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