沙弥之责罚与同利

2025-05-21 01:45

行事钞·沙弥别行篇:“五分,若罚沙弥,先语其师;师亦不应非法助沙弥。若治罚,应作种种苦使,扫地除粪,琏石治阶道。若不为和尚阇梨及余人作使;应语如法供给和尚众僧作使,次至应作。不应遮不与僧中利养,此是施主物。四分,从大比丘下,次第与沙弥房舍卧具;若不能爱护,不应与。若利养,随次与之。”资持记释云:“初明语师。若治下,次示治相。若不下,三制奉给。不应下,四明同利。四分给房,当量可否。”(事钞记卷四一·四○·一○)

上一篇:沙弥三品 下一篇:沙弥二种

微信分享

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

微信分享二维码

留言点评

点赞推荐

疑恼比丘戒制意
杀初二三果不犯逆
尼八事成重戒犯相
戒境是制法所依发戒正本
如水乳合
向塔舒脚戒缘起
僧伽
作如是因缘非余非威仪
不系钵食戒开缘
食前后至他家戒开缘
补方
与人女粗语戒缘起
沙弥大僧持奉行同
疑恼比丘六事
杀出家成罗汉道父母为得几逆
尼入僧寺法
戒境
如是佛弟子众得增益
名字
僧之自行唯局净众法通净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