沙弥之责罚与同利

2025-05-21 01:45

行事钞·沙弥别行篇:“五分,若罚沙弥,先语其师;师亦不应非法助沙弥。若治罚,应作种种苦使,扫地除粪,琏石治阶道。若不为和尚阇梨及余人作使;应语如法供给和尚众僧作使,次至应作。不应遮不与僧中利养,此是施主物。四分,从大比丘下,次第与沙弥房舍卧具;若不能爱护,不应与。若利养,随次与之。”资持记释云:“初明语师。若治下,次示治相。若不下,三制奉给。不应下,四明同利。四分给房,当量可否。”(事钞记卷四一·四○·一○)

上一篇:沙弥三品 下一篇:沙弥二种

微信分享

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

微信分享二维码

留言点评

点赞推荐

淫戒犯无克心同成极重
佛巡比丘房意
三归受法后结归意
受具戒教授师单白入众立处
归依法即归依自他尽处
摄衣界
安居法
大盗戒盗非人物结罪
谏瞋舍三宝法
摄僧自然界
比丘着用离俗法
上座
羯磨不得师心
曼石
钵器制意
突吉罗罪误心犯相
僧寺不得畜猫狗
钵色如非
衣说净法
四药二受防二十一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