沙弥之责罚与同利

2025-05-21 01:45

行事钞·沙弥别行篇:“五分,若罚沙弥,先语其师;师亦不应非法助沙弥。若治罚,应作种种苦使,扫地除粪,琏石治阶道。若不为和尚阇梨及余人作使;应语如法供给和尚众僧作使,次至应作。不应遮不与僧中利养,此是施主物。四分,从大比丘下,次第与沙弥房舍卧具;若不能爱护,不应与。若利养,随次与之。”资持记释云:“初明语师。若治下,次示治相。若不下,三制奉给。不应下,四明同利。四分给房,当量可否。”(事钞记卷四一·四○·一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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摄衣作法界结法
持犯就心通渐顿
恐举先言戒制意
单心三时辨犯轻重
半月浴过戒释名
行事钞三卷三位
无主不处分过量房戒制意
持死人衣床塔下过戒开缘
恐怖兰若受食戒开缘
大杀戒厌祷杀
善心犯戒
半月浴过戒缘起
三衣舍法
贩卖戒缘起
结戒十利
无主不处分过量房戒之量
摄衣作法界料拣须否
持故房与道俗经营二法
恐怖兰若受食戒缘起
善来比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