沙弥安居受日法

2025-05-21 01:45

行事钞·沙弥别行篇:“余有安居、受日等事,例同大僧。十诵,制五众安居,五众受日。四分,三时游行戒,三众亦结罪。故须知之。”(事钞记卷四一·三七·一二)(请参阅‘安居’四二○中、‘受日十八缘’四二八中等条)

上一篇:沙弥大僧持奉行同 下一篇:沙弥尼出家受戒法

微信分享

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

微信分享二维码

留言点评

点赞推荐

自往受请杂相
毗尼五义
畜七日药过限戒缘起
破戒得罪轻重
安居受日重受
广教
大盗戒犯缘
受尼赞食戒制意
出食通食前后
亡物断轻重正明处分
不受食戒缘起
非时食戒缘起
遮性二戒急缓之义
行事钞教所诠意
腻手捉饮器戒开缘
毗尼九义
畜七日药过限戒犯缘
破戒人五喻
安居受日缘相是非
广律四部译传次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