诸篇今家三方便

2025-05-21 01:26

亦名:三方便、方便罪相

子题:部有二义、初二篇立三方便、初二篇以下诸篇聚立二方便、远方便、次方便、初二两篇不成之罪同号偷兰、近方便、根本

戒本疏·诸篇方便:“大门第三,诸篇方便。(一,标示所出)四分诸律,但言方便;不约篇聚位立多少。今依明了论,解律说罪,有五部者。(二,引疏以解)彼疏释云,此间为篇,今依本义,立名部也。故知梵本各有所由,翻经之家,以意商度,以篇译之。何事纭纭浪诤字也?故彼解云,何故名有二义故:一、成就根本义,二、随顺根本义。初之二篇立三方便诸篇聚立二方便。故云第一波罗夷部有十六罪;一一各有四部,成十六罪。(一、列示因本)一者方便。如行淫时,先起欲心,未动身口,便止不作,责心即灭。二、者次方便。动身就彼,口陈欲作。此对人灭,通名吉罗。若准十诵多论,此则初篇远方便偷兰。名虽有异,对人不殊也。故彼文中,初二两篇,各有远近方便,位分三阶。初篇近者,界内僧忏;初篇远者,二篇近者,合为一阶,界外四人边悔;二篇远者为第三阶,一人前悔。俱号偷兰,忏同堕罪。若依本律,初二两篇不成之罪同号偷兰;至于定罪,不分轻重。可依上律,如法治之。广如删补羯磨疏钞。三、者近方便。至彼人边,或欲摩触,身未交前,是偷兰遮。为行淫故触,不为戏乐故触,所以不成僧残。故此偷兰对僧忏也。第四、身交,是也。(二、结成部义)前三方便,皆为成犯,故名部也。若根本未成,前三可忏;若已成就,则随根本悉不可忏。”(戒疏记卷四·一二·八)(请参阅附录二‘方便罪相表’一五○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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