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处过受戒犯缘

2025-05-21 01:18

亦名:施一食过受戒犯缘、一食过受戒犯缘

戒本疏·九十单提法:“论犯五缘:一、非亲居士,限施一食;二、知;三、无病请缘;四、过受;五、咽。结。”行宗记释云:“列缘,第一言非亲者,三处并无明判;义准亲缘,理通过受;故特标简亲无犯也。”(戒疏记卷一四·二五·一五)

行事钞·随戒释相篇:“五缘:一、施主期限一食;二、知是;三、重过受;四、无因缘;五、食。便犯。”(事钞记卷二三·一八·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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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学迷与不学无知
非法非毗尼羯磨
遗落食戒缘起
行事钞用诸部文意
自恣不得在未具戒人前说
毗尼有四义余经所无
畜田宅园林开制
破经不得烧毁
安居对首法
广教总分三分
大盗戒盗佛物结罪
受必护持事须戒律
别众对足数料简
亡物约教处判轻重
不可学迷唯事开忘
非法别众羯磨
遮贼法
行事钞沙弥别行篇第二十八
自恣三法词句不同
毗尼有五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