互用罪

2025-05-20 22:39

指滥用佛、法、僧三宝之物。罪分四种,即:(一)三宝互用,以佛物作法物、僧物,或以法物作佛物、僧物,或以僧物作佛物、法物。(二)当分互用,例如檀越(施主)捐金欲造释迦像,却将之用于造弥陀像;又如某物本决定赠予甲寺之僧,却将之赠予其余他寺之僧。(三)像宝互用,例如用供养五分法身之物供养形像,又如用供养第一义谛僧之物供养剃发染衣之僧。(四)一一互用,以堂宇等各受用物、田园等各系属物、香灯等各供养物、饮食等各献纳物,一一相互滥用。[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中一之四、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一] p1042

上一篇:井华 下一篇:互跪

微信分享

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

微信分享二维码

留言点评

点赞推荐

东大寺
浮丘山
大悲咒
好照
菩提所
华严经疏
道邃
乌尤寺
菩提树
寄显
救世
四相
陈仁宗
黑饭
八不显实
麻谷振锡
岩山寺
依正二报
准开山
修行本起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