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-04-25 12:38

(一)计物量之容器。法华经卷七(大九·五九中):“亦如压油殃,斗秤欺诳人,调达破僧罪,犯此法师者,当获如是殃。”

(二)量之单位。即十升。汉书律历志卷上:“十升为斗。斗者,聚升之量也。”[天尊说阿育王譬喻经、十诵律卷二十六、阿毗昙毗婆沙卷二十二、禅苑清规卷四] p143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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