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光明

2025-05-20 15:21

【法光明】 p0758 瑜伽十一卷六页云:谓如有一,随其所受、所思、所触、观察诸法。或复修习随念佛等。

二解 瑜伽二十卷九页云:谓如所——闻──已──得──究──竟不──忘──念法,名法光明。与彼俱行,彼相应想,应知名光明想。何以故?真实能令心暗昧者,谓方便修止观品时于诸法中所有忘念。与此相违,当知即是光明。

上一篇:法无我 下一篇:法威勇

微信分享

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

微信分享二维码

留言点评

点赞推荐

破坏法
想受灭乐为乐中第一
贪欲由五因生
想修
安隐
预流一来非善士趣
舍相
生于圣处
反诘记问
眼耳鼻三处各有二
引喻
本生事
灭智
欲界天中有三胜生
善士精进
欲暴流
众相论师
威仪所作变异
声闻独觉有无余涅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