俱不遣过

2025-05-20 06:20

因明用语。俱不遣,梵语 ubhayāvyāvrtta。因明三十三过中,喻(比喻)十过之第八,异喻五过之第三。即所用之异喻与宗(命题)及因(理由)皆有关系之过失。于异法喻依中,须兼具宗异品与因异品,亦即须遣“所立法”及“能立法”。若所用之“异喻”不能俱遣所立之宗与能立之因,则犯此过,称为俱不遣。如声论师对萨婆多(说一切有部)论师立“声为常(宗),无质碍故(因),如极微(同喻),如虚空(异喻)”之论式。立者(立论者)与敌者(问难者)皆承认虚空具有常住性,亦具有无质碍性,然虚空既为常住且无质碍,则此一异喻与所立“常”之宗与能立“无质碍故”之因,皆不相违。如是之比喻例证,若作为同法喻则可,若作为异法喻则必犯过,而称为俱不遣。[因明入正理论大疏卷下、三十三过本作法纂解卷下](参阅“因明”2276) p40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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