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尘

2026-04-24 00:58

又作根境。乃五根与五尘,或六根与六尘之并称。色之所依而能取境者,称为根,乃认识对象之器官;根之所取者,称为尘(亦称境),乃所认识之对象。五根即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,加上“意”则称六根;五尘即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,加上“法”则称六尘。根尘二字并举,犹如主观、客观之并列,含有相依又相对立之意。俱舍论卷十(大二九·五二中):“虽有根境不发于识,而无有识不托根境。”此外,六根六境合之,称为十二处、十二入。(参阅“根”4131) p413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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