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用

2025-05-21 16:09

忠曰:“所欲用之物也。”

《敕修清规·副寺》云:“病僧合用供给之物,即时应付。”

上一篇:后架手巾 下一篇:后门 僧堂

微信分享

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

微信分享二维码

留言点评

点赞推荐

名德西堂
代众请法
庄甲
香钱
韦天将军
度弟
免人事榜
单寮
住持位前不可行过
外史、外记
都管
冥阳会
大行追严上堂
住持
乡曲疏
荼毗
读法华千部
名德首座
代语
香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