唱衣

2025-05-20 05:40

由僧之唱和,分配亡僧三衣等物。出于佛制,律中定其作法。据五分律卷二十、四分律卷四十一所载,亡僧生前已与人之物,即与其人,已与人而尚未持取者,作白二羯磨而与之;其生前未与人者,则于现前僧众中分配之。另对看护病人者之送与,则视彼看护程度而与之。此等分配工作,禁止于亡僧尸身前进行。

又亡僧生前若负债,或为给付疗养、丧葬等费用时,一般皆由维那预先评定遗物价格,集合僧众而竞售让渡之,称为估唱、提衣、估衣,或称卖衣。其后,唱衣之法渐生弊病,释氏要览卷下唱衣条即述其事,谓于唱卖时争议价格之高低,喧闹取笑,以为快乐。[毗尼母经卷三、十诵律卷二十八、有部目得迦卷八、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五、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下诸分衣法、敕修百丈清规卷二迁化唱衣条、禅林象器笺丧荐门] p44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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