亡物分法

2025-05-21 11:07

亦名:亡僧物分法、亡五众物分法、分亡僧物法、亡人物分法

行事钞·二衣总别篇:“明分法有二:先集钱财衣物,二、加法分之。(一、集钱财衣物)初中,瞻病者将亡人轻重之物,并集僧中。若不胜举,床瓮、屋舍、园林、牛奴等,并须历帐对僧明读,令知其多少。(二、加法分之)初明立法:羯磨、对首、心念三法。初(羯磨)中,若五人者,得作赏劳分衣二法;若四人者,正得用直分一法。”(事钞记卷三二·三四·一一)(请参阅‘亡物五人以上羯磨分法’一三六中、‘亡物四人羯磨分法’一三九中、‘亡物对首分法’一四六中、‘亡物心念分法’一三九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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尼二部受戒传至东土之始
律海
如来知时故不证他犯
同羯磨后悔戒犯缘
偷兰遮前后不定
佛诃犯戒者言痴人意
不知教者毁伤戒律
食前后入聚落白法
衣缠颈白衣舍戒开缘
与不恭敬人说法戒缘起
沙弥十戒相
略教行法
残宿内宿一异
尼不作本法直从僧受得戒得罪
律宗所诠唯持犯
如来相好以戒为本
同羯磨后悔戒制意
偷兰遮
佛观三世佛制戒
不痴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