亡物瞻病赏劳七众得否

2025-05-21 11:06

亦名:亡人物瞻病赏劳七众得否、亡僧物瞻病赏劳七众得否、亡五众物瞻病赏劳七众得否、瞻病赏劳七众得否

行事钞·二衣总别篇:“五分十诵,七众看比丘病,唯二众得,沙弥及比丘,余五不合。尼中三人得,余四不合。虽父母兄弟不应与。谓劳毕竟不满。摩得伽云,白衣看比丘病,应与少许;尼三众同之。沙弥应尽与。五分十诵,与沙弥,同等大僧。准此,若众多比丘沙弥看病,应与究竟者。若齐究竟,应与一人已,屏处分之。”  资持记释云:“谓看病通七众,非谓共看也。前明僧病,次明尼病。皆本众合赏,俗众非分。注云劳者,即前二五德也。伽论开与余众。沙弥六物,于后有用,故须具与。准下,义决。共看与究竟者,谓前后替看。齐竟屏分,谓赏一首者,令后自分。”(事钞记卷三二·三三·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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