别众食戒约界内不尽集辨犯

2025-05-21 11:04

行事钞·随戒释相篇:“界内不尽集。(一、普召往赴通局)五分,若请比丘僧,应比丘沙弥往;若请二部僧,五众应往。(二、诸界辨集分齐)多云,凡别众食,必于界内。言界者,谓众僧结界、聚落界、家界、旷野处一拘卢舍界。此诸界内,不得别食别布萨。若僧食竟,有客比丘来,檀越与食,四人已上无罪,以僧食竟,不合同味,无乖别过。若僧未食,客来入界,受檀越食,咽咽成犯别。狂痴灭摈比丘,及沙弥,无犯。上沙弥等三人非别众,若不与僧食是盗僧祇。若沙弥是僧次请来,则免四比丘已上别众罪,俱福田故。(三、三位皆通不集)四分诸律,并云别请、别乞故犯。不言不集。多论,别请、别乞如律,又加食处不集;虽僧次来,但使同界不集,又名别众。如上所列。”资持记释云:“明三位中,初示诸部止有二种;次明多论复加僧次。注指上者,前文广引。问:‘戒初已列三位,何以重明?’答:‘前文但标所出,此明三位通有不集,故不同也。’”(事钞记卷二三·三○·二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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