偷兰遮前后不定

2025-05-21 10:56

子题:戒分、威仪分

行事钞·篇聚名报篇:“(一,标示不定)然偷兰一聚,罪通正从,体兼轻重;律列七聚六聚,并含偷兰,或在上下,抑有由也。(二,约义别释)(一、约戒仪分)(一、正明上下)律中,或次僧残后者,由是戒分所收,罪名重也;如初二篇,远近方便,及独头正罪,破僧盗四之类也。或在提舍尼下,则是威仪所摄,罪名轻也;如第二篇远方便,及轻独头之罪,谓裸身用发等例是也。(二、覆释戒仪)然戒与威仪,通别互举。通则戒戒并非威仪,皆名犯戒也。若据别以论,上之三篇,过相粗着,能治名戒也;下四过轻,能治之行,名曰威仪。(二、约均杂分)若就均杂往分,前四是均,无非正果;下二为杂,通轻及因。然偷兰,杂中之重,故在第五也。”资持记释云:“前后中,初标。云罪通等者,示杂相也。律列上下,明不定也。抑是语助。别释中,初科,正明中。通约篇聚,大分为二,初二两篇,过相粗重,多是止离,故名戒分;提罪已下,多制衣药,身口乖违,号威仪分;约此二分,以释列次。初明前列。远近方便者,且顺十诵二罪为言;约前所立,远应云次;初篇具二,次篇唯近,远在下收。独头即果罪,名简从生。或下明在后。裸身用发,皆同外道,并制犯兰。”(事钞记卷一四·二四·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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