偷兰遮非篇是聚

2025-05-21 10:56

行宗记释云:“明通因难中,问答可知。‘若尔,与前古师所立何异?’答:‘古师篇局戒本文相,聚中不通究竟。今师不尔,以名摄罪。篇中吉罗,通收作说果头之罪。聚分作说,各含因果,非独摄因。故与昔异。所言方便入聚者,谓此聚中,通摄方便;非谓纯取方便一色。’反难中,兰吉俱杂,吉得入篇,兰亦应尔。答文为二,初正答。以兰果罪,自分三品,当局名均,相收还杂;前后如上。吉罗究竟,体无轻重,故知不杂;定在末篇,故非前后。言同堕者,堕有三忏,大众、小众、一人对首;对兰亦尔。但兰分三体,互忏不成;堕唯一品,随界三别,故为异耳。如下,引证。逆兰灭摈,余通三悔,故知体杂。下文指广可解。”(戒疏记卷四·八·二○)

上一篇:偷兰遮罪相 下一篇:僧

微信分享

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

微信分享二维码

留言点评

点赞推荐

僧伽蓝民
作持
不与欲戒犯缘
食失受法
衬身衣
与人女粗语戒开缘
沙弥尼出家受戒法
疑恼比丘戒定罪初在闻知
杀戒人重余轻
尼八事成重戒犯缘
戒境遍一切众生
如草布地法
向塔舒脚戒开缘
僧伽蓝
作小房法
不与欲戒制意
食前食后
与人女粗语戒释名
沙弥安居受日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