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具戒十师持破成否之相

2025-05-21 10:51

亦名:十师持破成否之相

子题:十师互知犯重受戒不成、十师相知犯戒约四重、戒子知师犯戒通诸篇

行事钞·受戒缘集篇:“更明十师成不之相。(一、弟子知师犯)四分云,弟子知和尚犯戒;知不应如是人边受;亦知虽受不得戒。如此具知,则不成受;反上成也。余之九师,律无正文,准可知也。(二、十师互知犯)若和尚犯重,而羯磨师知,亦不成受。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。若十师之内互知犯重法亦不成。并了知犯者不得共住,知何不该。(三、决前犯相)若据律文,弟子知和尚破戒,未显轻重。准义详之,乃至犯吉罗者,亦不成受,以犯威仪,不应师德。知不得戒,强受不成,由无心故。既知必须见闻清净,预须选择。文云令选择取也。”资持记释云:“互知中,初约二师,所牒者,羯磨缘中牒和尚故。若下,次明十师。不共住者,不入羯磨僧中,此语简绝一切犯重之人,故云知何不该。该,犹通也。决犯中,初示文缺。准下,义判,十师相知局约四重,白停僧残,得预数故;弟子知师则通诸篇,故云乃至等。知下,责强受。既下,诫拣择,文下,律云,彼不选择人受依止,而师破戒见等,佛言,自今已去,不得不选择师受依止。准明和尚。”(事钞记卷八·一六·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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