尼师徒相摄诸行

2025-05-21 10:22

亦名:比丘尼师徒相摄诸行、师徒相摄

子题:摄弟子有二

行事钞·尼众别行篇:“相摄诸行。尼以无伴,多度非法之人。但希利己,不准道教故。律中二十余戒,偏结和尚之罪故。律云,度弟子已,应以衣食及法摄取。五分,师僧应六年自摄,若教他摄弟子,违犯堕。僧祇,和尚尼欲授弟子具戒,应先求善比丘,不得临时选众。若不可得者,当求半许,若过半而作法。不犯重者,秉法自余,可可足数。四分云,受戒已,不得辄离和尚。五分,当六年依承和尚。余有师徒教授,报恩供养,诃责治罚,并如上卷师资相摄中。”资持记释云:“初教摄众。二十余戒者:一、度妊身女;二、度乳母;三、度年未满;四、不与二岁学戒;五、不与六法;六、与学法满,众僧不听,而与受具;七、度小年曾嫁,减十二与受;八、小年学戒满,不白众,与受。上并制和尚;九、知而为受此制作法师;十、不教学戒;十一、不二岁随和尚此制弟子;十二、僧不听而授具;十三、未满十二岁为和尚;十四、满十二岁,僧不听,便授人具戒;十五、僧不听故,谤僧有爱等;十六、父母夫主不听,与受具;十七、知非法女人,度令出家;十八、令舍学法与受具;十九、从式叉索衣,言为受具;二十、不满一岁,授人具戒;二十一、受本法已,经宿往僧中;二十二、不病,不往教授。已上并犯单提。凡摄弟子不出有二:一、者事摄,即衣食;二、者义摄,即法训。衣食可阙,法不可无。五分,六年自摄,和尚亲教也。比丘五夏,分差降也。若教他摄者,付余人也。僧祇,次明受具。当求半许者,据本僧尼,各须十人,准边方开,但五人耳。过半者,极至十也。注中,以犯残已下,并足生善门事,故唯简犯重,恐其求备,法事难成,但选秉法之人,余人但不犯重,不必具美,故云可可。此据无人,有则须择。四分下,三制依师。本律不限年数,故引五分决之。”(事钞记卷四二·二四·一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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