能薰四义

2025-05-20 05:35

法相宗论薰习时所立之能薰条件有四种,即:(一)有生灭,凡能薰之法,必显现生灭现象,由此生灭而有变化作用,不生灭则无变化作用,犹如种子之有生灭作用而能开花结果。(二)有胜用,能薰之法有能缘之势用及强盛之胜用,具足此二者始得能薰,以其堪能引发习气之故。如色法(身业、语业)等有强盛之用,而无能缘之用;异熟心等有能缘之用,而无强盛之用;不相应法二者俱无,均不为能薰。(三)有增减,增者,经由薰习而加明利等;减者,由于无想定、灭尽定二无心定之位厌离薰习之粗心而渐至微细之心位,其时薰习亦灭。反之,如佛果之现行圆满者则离增减,亦无薰习之作用。(四)与所薰和合转,略称和合转。即能薰者于所薰处(第八识)显现“同身同时”之法,则薰习之事实,能所和合,同时同处,不即不离。[成唯识论卷二、成唯识论述记卷三本](参阅“所薰四义”3252、“薰习”6612) p429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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