开具

2025-05-21 05:34

忠曰:“具者,详举物数列记也。”

《正字通》云:“具者,物数可目见,故从目;物具可收持以克用,故从廾,会事物兼备意。”

《敕修清规·亡僧板帐式》云:“开具内几贯文云云。”

《江湖纪闻》云:“苏州张烈卿孙,剥庐于桷角,得板尺余,篆书云此屋某年某月某日毁,某人买去某间,某人买去某料,该得价钱若干,开具甚悉。造屋时,都料尚在,其孙问之,但云当造屋时,有贫子求役,月余告去,酬价不受,人皆异之。由今思之,必此人所为。”

《东都事略?徽宗本纪》曰:“宣和七年诏曰:有司凡有侵渔蠹耗之事,理宜裁抑,应不急之务,无名之费,令讲议司条具以闻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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