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重戒不得再受

2025-05-21 02:03

亦名:在家受五戒八戒破重出家不得戒、受五八十戒破重不得再受

行事钞·随戒释相篇:“若在家受五戒八戒,乃至十戒随毁犯一重。如此人者,后出家,不得戒,不得作和尚;即十三难中,初难摄。余十二难同。萨婆多云,若受五戒,破其重者,后舍五戒,更受五八十具戒等,并禅无漏戒,一切不得。乃至破八(十)戒中重者,不得如前。”资持记释云:“五八戒下,并略破重之言,故云乃至十戒等。二引论示。彼明六种戒,随犯一重,余皆绝分。文中,具举五戒,余并略之,故云乃至等。八字写讹,准论,合作十戒,即越过八戒也。不得如前者,同上五戒也。”(事钞记卷一五·一七·一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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尼二部受戒传至东土之始
律海
如来知时故不证他犯
同羯磨后悔戒犯缘
偷兰遮前后不定
佛诃犯戒者言痴人意
不知教者毁伤戒律
食前后入聚落白法
衣缠颈白衣舍戒开缘
与不恭敬人说法戒缘起
沙弥十戒相
略教行法
残宿内宿一异
尼不作本法直从僧受得戒得罪
律宗所诠唯持犯
如来相好以戒为本
同羯磨后悔戒制意
偷兰遮
佛观三世佛制戒
不痴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