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法受已经宿往僧中得罪

2025-05-21 01:48

亦名:尼受本法已经宿往僧中得罪

济缘记释云:“转难中,法既不失,为重受本法为不须耶?答中,初约两通答,谓再受、不受,二皆得也。虽下,次约重受答。以违制教,得否不决,故云涉疑。言舍受如法,谓对首作法,舍前本法,重新更受。下举疑例,如律治故伽蓝,不知净地所在;又先结大界,后结戒场;又大界结不如法,标相漠落,并令解已重结是也。”(业疏记卷一七·四五·一)

上一篇:本法受前八缘 下一篇:本法尼名体

微信分享

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

微信分享二维码

留言点评

点赞推荐

不受食戒受食处
非时衣
道覆律师
行事钞序教兴意
背请戒开缘
欲法说欲仪
用虫水戒犯缘
破僧违谏戒释名
安居受日法
度减年受具戒犯缘
三衣制意
受具戒重请得戒和尚
出家请剃发和尚法
亡物嘱授成否之相
不受食戒受食法六种
非时药受法
道水
行事钞师资相摄篇第九
背请戒开病缘义
欲法广略